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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廣州8月4日電 (王華 黃曉玲)廣州就推動法治政府建設邁出重要一步:市政府4日正式發佈《規定》,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需出庭應訴。
  行政訴訟是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即通常所稱“民告官”。
  根據當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有四種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
  此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與該單位全年行政應訴案件的數量掛鉤,一年中行政訴訟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於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於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於4件。據悉,2013年廣州市行政訴訟案件有1475宗。
  此次出台的《規定》還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範圍,包括市、區人民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市長、區長不包括在內)。
  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認為,《規定》解決了“民告官卻不見官”的問題,其意義在於提高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治意識;政府部門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完)  (原標題:廣州規定“民告官”行政機關負責人需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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